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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本站 日期:2013-09-23 09:59:46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条   我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及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消防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第三条   我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我校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并向校长负责。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是学校消防工作领导机构,下设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设在保卫处)。系、处设消防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名义务消防员。班组(含学生班)设一名消防安全员。学校义务消防队由保卫人员和各级消防单位义务消防队员或消防安全员组成。

第四条   各级消防组织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遵守消防法规的自觉性,强化内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杜绝违章用火用电,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条   我校是消防重点单位。各级领导和全校师生员工必须严格按照防火重点单位要求落实好消防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维护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灾情的义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消防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考勤、评比、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总则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各岗位(工种)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制度和消防措施,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

(二)组织实施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建立健全学院各项消防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负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组织制定学校预灭火方案,指挥师生员工疏散和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员组成及职责:

    (一)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一名主任(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四名副主任(由校办公室、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处负责人担任)和委员(除以上五人外,由宣传部、人事处、工会、图书馆负责人担任)共九人组成。

    (二)落实我校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各项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分析我校消防工作中的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任务,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指导基层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和监督消防安全协议落实情况。

    (四)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点定人加强管理。

(五)制定灭火方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灾事故,调查起火原因,审定处理意见。

(六)组织对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奖惩。

(七)消防安全委员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宣传部和工会的委员负责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每学期至少2次),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和遵守消防法规的自觉性。保卫处的委员负责学校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同时负责作好学校的消防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保养工作。学生处的委员负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建立管理全校消防工作档案。

    (二)定期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我校消防工作。

    (三)定期全校消防专项经费预算,负责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检查、购置、配备、更换工作。

    (四)向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下发《火灾隐患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五)向消防安全委员会提交消防奖惩意见,执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机关、基层单位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各单位党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起本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在院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议的各项内容。

    (三)认真贯彻各项消防法规和我院消防管理规定,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环境和特点,制定消防管理制度,落实各岗消防区域和责任。

(五)根据本部门消防工作需要,要从本单位业务经费中列出消防专项经费,以保证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使之制度化。对查出问题及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无法解决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并及时上报。

(七)开展总结评比活动,表彰消防工作先进个人、集体,推动群众性消防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消防管理制度及规定

    第十三条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发生火灾影响全局、人员集中、财产集中的部位。确定的原则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政治影响大。对其必须加强管理。

    (一)消防重点部位为禁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

    (二)禁止重点部位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或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制定岗位消防责任制,落实消防责任,加强管理。

    (四)做好每日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重点部位的消防工作要做到组织制度健全、责任措施落实,档案记录详细、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易燃危险化学品消防管理规定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二)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申领、审批、验收、核发等手续,严格出入库制度。

    (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管理必须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懂业务和熟悉危险物品性能的人员负责。

    (四)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应遵循分类存放原则,严禁混存、混放,防止因相互发生剧烈化学反应造成起火爆炸或因灭火方法不当而无法扑救的情况发生。

    (五)库区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置灭火器材,严禁外人进入。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基建办负责全校消防栓的规划、设计、施工,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对于交付使用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即建筑物明确管理权属的单位,负有使用、维护、保养该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任。

(二)严禁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

(三)严禁圈占、埋压消防栓或在其周围堆积物品。

(四)学校设立消防正常维持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列支、以解决消防设施更新、维护和保养。

    (五)消防器材的配备实行申领登记管理制度,保卫处根据各单位上报配备消防器材情况,进行计划、购置与分配。

    (六)分配给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应妥为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或被故意释放消防药剂。发生有丢失、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同时要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七)盗卖或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广大师生员工应同盗卖和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图书馆为重点防火单位,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馆内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书库内不得使用照明设备以外的其他电器设备,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线,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四)馆内不得留宿住人。

    (五)每日下班前要进行检查,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六)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书库等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计算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房属于防火重点部位,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机房内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设备安装使用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不得随意拉接电源线。

    (四)维修人员应加强对配电、空调、主机系统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理。

    (五)上机人员应遵守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拆卸设备,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六)值班人员认真做好每日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七)本规定适用语言、电教、多媒体教室等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变(配)电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变电房为防火重点部位,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入内。

     (二)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使用电加热器具。

     (三)变电房内严禁堆放金属物品和饲养动物,防止发生短路事故。

    (四)变电房严禁外人进入,严防遭受破坏。

    (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发生故障及时组织抢修和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为防火重要部位,严禁吸烟、动用明火和违章用电,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教学实验用除外)进入,严禁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二)实验操作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学生必须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

    (三)禁止拉接临时电线,实验用的加热设备和其他电器设备,实验结束后应立即切断电源。

(四)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

(五)禁止将易蒸发可燃液体放置在阳光直接照射的地方或热源周围。

(六)禁止将低闪点易燃液体搁置于冰箱内。

(七)实验室内易燃、易爆及巨毒试验试剂必须设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每一次试验结束,都必须清点登记入库,并切断电源,锁好门窗。

第二十条   集体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集体宿舍为防火重点部位,属禁烟、禁火区,严禁携 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进入。

    (二)集体宿舍楼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和存放、使用电加热器具,禁止在宿舍内做饭、烧水。

    (三)禁止在宿舍内拉设临时电线,任何人不得私自加大电闸保险。

    (四)禁止用蜡烛照明。

    (五)禁止在楼道和宿舍内烧废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楼道内禁止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要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七)全体住宿人员应认真遵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爱护楼内消防设施,要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一)组织娱乐活动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被指定的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熟悉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娱乐场所的防火灭火方法。

(二)组织者要将娱乐活动的地点、时间、参加娱乐活动的人数于活动前向保卫处做出书面报告备案。

(三)强化消防意识,随时注意观察四周情况,严防未熄烟蒂、火柴梗等火险隐患。

(四)室内大型娱乐活动,工作人员要对电源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活动场所内严禁吸烟。

(五)负责人员要坚守岗位,保持出口安全,通道畅通。

(六)娱乐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对场所进行认真仔细检查清理,切断电源,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家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正确使用燃气炉,液化器瓶要定时定点检测,液化器瓶未经检测严禁使用。

    (二)房间内设电线线路要与所使用的电器相适应,避免线路负荷过重引起短路酿成火险。

    (三)易燃物品存放严禁于明火或电线电路接近。

    (四)家中人员外出时,务必将燃气炉关闭,电源切断,以防意外。

    (五)增强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四章  奖 

     第二十三条   消防工作年度考评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或给予50—500元的奖励。

    (一)消防组织、消防制度健全措施、责任落实,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组织和发动群众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二)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在本单位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责任制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勇于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事迹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四)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五)及时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财产表现突出的。

    (六)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反消防安全责任制,有系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或行政处分等处罚。

    (一)在规定禁止使用电加热器的场所使用电加热器者,除没收电加热器具外,还要对其给予50—500元的罚款处理。

    (二)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并给予50—500元的罚款处理。

    (三)对盗卖、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责令加倍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因工作失职或值班员擅离职守造成火灾事故,要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消防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赔偿损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除要赔偿损失的10%--50%外,并按下列规定接受处罚:

    (一)损失500元以下的,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罚款5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二)损失在500--5000元的,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罚款2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失在5000--10000元的,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并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办法

    (一)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责成发生火灾单位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

    (二)应该赔偿经济损失或罚款的,由责任人将罚款交院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上交学校财务处。

(三) 有关防火奖励经费,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向学院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防火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防火安全制度》(海师办[1998]31号文印发)同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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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13-09-23 09: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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