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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高校安保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来源: 本站 日期:2016-10-13 10:16:12

 

                                                                                      ———以英国、美国、加拿大、瑞典、日本、新加坡为样本

 

倪洪涛,韩玉亭

 

摘要:在欧美国家的高校安保制度当中,以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典最具代表性。英国的高校安保制度主要由驻校警察模式、法令特别授权警察模式和安保外包模式这几种类型构成;美国则是典型的校园警察模式为主导; 加拿大的高校安保系统采用校园社区警务模式;而瑞典的高校安保模式则呈现出“行政化”和“社会化”的特征。在亚洲邻国的高校安保制度当中,以日本、新加坡最具代表性。这当中,日本以“青少年警察”的安保模式为主,而新加坡的高校的安保主要由安全、健康和环境办公室和校园保卫办公室以及外包保安公司三者构成。借鉴国外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高校安保制度对我国新时期的高校安保制度意义重大。

关键词】:域外;高校安保制度;校园警察

 

        捷克著名的教育家夸美纽斯曾说过: “学校的长处全在制度,因为制度才是一切的灵魂. 哪里制度稳定,那里便一切稳定; 哪里制度松垮,那里便一切松垮和陷入混乱; 而制度恢复之时,一切也就恢复。”1既然学校的灵魂在制度,那么要实现我们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当然就应该探索世界高等教育制度当中的普遍规律,遵循“文明人类的经验大致相同,而事有可通者”的基本思路来建构高校的制度。 而高校的安保制度作为高校教育制度之中最重要的一个子系统,正如英国当代研究中世纪大学的学者科班( A.B.Cobban) 所说的那样:“学术思想的提出以及永久的警戒保护它的需要,可能是中世纪大学史上最宝贵的特征之一。”2综合以上所述,这当中高校安保制度对保持大学“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的内在品格扮演的举足轻重的角色自不必多言。

        既然高校安保制度的意义如此重大,那么国内的高校安保制度将要走向何处,也将是一个值得我们每一位国人深思的命题。国内的高校安保制度究竟是应该模仿国外建立校本警察模式( School -based police officers) ,或者是法律特别授权类的高校安保模式还是外包模式的校园私人保安制度? 亦或是这几种模式的有机结合呢? 这些模式在国内会不会出现“淮南为桔,淮北为枳”的尴尬呢? 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困惑之余,更多的是反思。故此,笔者从理性探讨的角度,对英国、美国、加拿大、瑞典、日本、新加坡这六个国家的高校安保制度进行了考察,以期这几个国家的模式对国内的高校安保制度的未来以指引,建构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安保制度。

       原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曾说过: “大学有两种,一种是精神,一种是制度。精神上我们可以说是有几千年的大学的或者高等教育的那个传统和精神,但是我们现在执行的这一套制度,是晚清以后从西方世界逐渐传到中国来的。”既然我们的高等教育制度是从西方借鉴过来的,那么作为高校制度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子系统—高校安保制度也就十分有必要借鉴一下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模式。正是基于此考虑,笔者试图从对欧美高校安保模式以及亚洲邻国的安保模式的探析中汲取营养,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的高校安保制度的改革。

一、欧美高校安保模式

       谈到借鉴域外的高校安保模式,英国和美国是两个永远绕不开的国度。英国人的那种古典人文主义情怀,美国人的那种务实、理性、兼容并包的文化精神3的确值得我们从中汲取其精华。虽然加拿大、瑞典只是高等教育的小众国家,但却以其独特的魅力引起了有关学者的关注。

(一) 英国的高校安保模式探析

       英国的高校安保的几种模式并行不悖。英国的大学安保模式主要包括1. 驻校警察模式,如: 伦敦帝国理工学院( Imperial College London) ; 伦敦商学院( London Business School) ;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皇家霍洛维学院( Royal Holloway,Universityof London) 等。2. 校园警务大队( constabulary) 模式。如: 牛津和剑桥这两所有着悠久历史、高度自治传统的大学就采用的这种制度模式。3.“安保外包”( outsourced security) 模式,如: 格拉斯哥大学( University of Glasgow) ; 圣安德鲁斯大学( St. AndrewsUniversity ) ; 格拉摩根大学( University of Glamorgan) ; 加的夫大学( Cardiff University) ; 4.混合模式( Hybrid Model) ,即前几种模式的有机结合,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对此模式不做深入研究。在英国大学公共安全治理中多元模式并举的局面中,每种模式都以其优势展示着英国大学安保制度的特色,发挥着各自在校园公共安全治理中独特的功能。

       驻校警察模式中的驻校警察机构是国家警察的一种分支性派驻组织,驻校警察拥有国家警察的全部职权。通过学校、驻校警察、市政警察与当地市镇社区他们相互间的通力协作将社区变成“一个繁荣的社区,人们想要在那里生活,工作,学习和繁衍后代。”然后学校以和谐的外部社区环境为依托,来促进学校警察集中精力来促进大学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这样既能够加强同社区以及市政警察的联系,同时又维护了必要的大学自治权。这种模式的特点包括三点: 一是发展各个主体相互间的信任以及增进学校、大都市警察和社区的合作关系。二是学校警察在社区代表大都市警察。三是通过各个主体间相互的协作行动,以降低犯罪和维护地方的秩序3。驻校警察模式当中的核心问题是校园警察在学校当中到底享有何种职权在这种模式当中,校园警察享有的最重要的职权是: 执行法律,巡逻校园,向学生提供咨询,进行一系列的宣传教育。一是执行法律: 学校授予警察办公室的人员执行法律的特权,包括在学校里逮捕的权力,学校的校长应支持学校警察采取的必要的行为。例如: 针对偷盗、斗殴、毒品有关的犯罪。逮捕仍然要符合现有的警察政策,即执行逮捕要遵循: 训斥、警告、最后的警告的一般流程。但是遇到个别的案例学校的警察仍然有一系列的自主决定权。犯罪者所处的位置可能成为影响对之做出何种处罚的裁判依据。比如: 几个人占有少量大麻,如果在街上的话,仅仅给予口头警告并同时将毒品没收。但如果在学校的话,这几个人可能被逮捕且被警告。学校是一个这种差异能够合理存在的地方3。学校的警察执行法律将有利于遏制学校犯罪率上升的趋势。二是学校治安巡逻: 英国的大学大部分属于社区大学的模式,英国这种开放式的社区大学模式也就进一步提升了校园警察巡逻的必要性。校园警察的这项职权占据了他们任务当中的大部分的工作量。当然这里的巡逻并不单单包括对校园的巡逻,而且包含对学校及其周围的安全状况给出建议,学校当局和学校警察为学校的安全进行密切的合作,拟定并审查学校在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时的应急计划。三是向学生提供咨询意见: 他们从个人角度与学生谈论那些对学生有影响的问题。他们可以给学生提供专建议和指导,并向学生以警察学员的形式进行恢复性司法( Restorative Justice)培训、监狱探访、参观少年法庭、举行午夜篮球俱乐部和自愿组织式的娱乐活动。通过多种活动形式,促进学生、家长、老师、学校管理者、社区居民的相互沟通,通过疏导的方式化解相互间的误会,并在疏导的过程中普及相关的法律常识。另一个作用是最大限度地帮助学生解决情感和心理困扰,这些问题会经常给学生带来一些问题。通过这种建议指导的形式,解决他们情感或心理上的问题,充分激发他们人际交往的潜能。四是宣传教育: 通过他们对学生开展的教育课程包括: 公民权主题的课程,灌输中止他们的犯罪行为的理念的课程,毒品教育主题的演讲,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应对的常识,远离枪支的宣传等。通过诸如此类型的宣讲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5

       要探讨英国的大学安保制度,自然也离不开对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这两所著名学府的安保制度的探讨。这两所大学的安保制度是采用法令授权式的特别警察队的模式来维护学校安全. 特别警察是地方当局雇佣的,但属于私人警察的范畴。与正式警察相比,它们有三个特点: 一是只向地方一些部门负责; 二是缺乏正规的警察训练; 三是没有警察投诉制度。英国共有二十六种特别警察,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警察算是其中的两种6。这两所大学的校园警察最早要源于1825 年出台的《大学法令》( Universities Act 1825) 。1825 年的大学法令,通过令状授权的方式,赋予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校长( 副校长) 相应权利任命20—30 名警察( constable)④并组建为校园警务大队( constabulary) ,警务大队的日常管理有学监( Proctor) 负责。两所大学的警察在其所在大学四英里区域范围内享有和地方市政警察同样的职权,比如: 享有同市政警察一样的权力、荣耀、特别待遇、豁免权,以及现在或将来要享有的福利待遇。当遭遇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时大学警务队也可以请求地方警局协助处理7。这种模式满足了学校自治的要求,充分保障了学校的学术自由氛围。1829 年,牛津大学的副校长签署了建立高效能的大学警察的计划( " Plan for the Establishmentof an Efficient University Police" ) 8。以此来管理和监督大学警察的职责和权限。这个时期是英国的大学校园安保制度的萌芽阶段,这个时期无论是从大学校园警察的职责和权限来说,还是从与市政警察的相互配合来说,他们都才刚刚探索自己的模式,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比如: 规定了遇到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当地市政警察,但是对严重刑事案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常常导致两者职责相互冲突。还有就是大学校园警察还要负责在其周边四英里范围内的社会治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警力不足的后果。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社会环境趋于安定,社会经济快速的恢复,各个阶层的人希望接受教育提升自我的愿望也就迫切起来,还有就是1960 年代“婴儿潮”的到来,人口出生率迅速上升,这一系列的社会因素都促进了大学入学人数迅速增加。随着入校人数不断上升,以及学校担当了学生监护人职责( in loco parentis)理念进一步深化,为了维护学校秩序,校园警察在执行学校各种规章中被赋予了更加广泛的惩戒性的职权。

        学校当局模仿市政警察那样引入了外包模式的私人保安。不过学校外包( outsourced) 模式下的私人保安的职责与市政警察的核心职责相似但不相同, 1993 年的警察改革白皮书中指出了市政警察的四个主要目标: 预防与阻止犯罪,维护法律,促使触犯法律的人接受制裁,保护与帮助公众消除恐惧。外包模式下的私人保安不同程度上扮演这些角色。几乎所有的私人保安的首要目的都是预防犯罪。他们不仅要维护他们服务的学校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而且还要保障法律在学校内部执行到位。尽管使触犯法律的人接受制裁不是作为私人保安的主要职责,但他们也在或多或少程度上扮演着这种角色。例如: 私人保安将学生和教职工的偷窃行为按照学校的有关校纪校规予以处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算是一种使触犯法律的人接受制裁,只不过这里的法律做了扩张解释,将校纪校规在学校的区域内认为是学校内部的法律。最后,私人保安的重要职责就是保护与帮助那些付费并接受他们服务的群体消除恐惧。在学校,私人保安也就是要保护全体师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以及保障学校内部事务的自我管理。私人保安巡逻学校的教学区与生活区以及各种公共设施场所。常常涉及执行规章和法律,运用侦查和逮捕的权力,处理骚乱事件。私人保安甚至在警务中行使一些重要的权力。除去使用枪支的权力成为被英国市政警察垄断的权力之外( 在许多国家并不是这样的,私人保安经常配备常规武器) ,学校的保安也享有一些使用必要的暴力以制止校园内犯罪,维护校园安定。

(二) 美国的高校安保模式

       美国校园警察的雏形源于耶鲁大学1894 年从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the New Haven Connecticut) 警署,他们聘请两名警察用来巡逻。被聘者的主要职责包括保护高校财产,发现火情危害,检查锅炉,对设备进行预防和维修9。他们没受过正式的执法培训,也没有作为警察的能力。校园警务在其刚开始的五十多年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守夜人”系统。在此系统之下,大学常常雇佣那些从其他职业退休的并具有警卫能力的人担任校园警察。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在这个系统中出现了细微的变化。自从那时起,校园警务也慢慢开始了从一个单纯的“守夜人”系统到基于现代法律执行技术的系统的华丽转身。例如,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中后期,“守夜人”多了更多的责任,包括要执行一些校园的规则与法规。大学当局实际上已经在刻意创制“准警察官”职权,试图更密切地监督和控制校园的活动。因此,“守夜人”的职责不仅包括保管和巡查诸如此类的职责,似乎已经在朝着社会控制的方向进化发展10。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后,虽然校园安全官员无论从人员构成还是从名称上并未发生太大的变化,但他们的职责已经在潜移默化中发生变化。正如Bordner. D 和D. Petersen 描述的那样,这一时期刚开始,校园安全官员的职责“被限制为侦查、报告,而不是逮捕”11

       1960 年代中后期出现了民众的反战运动及学生的骚动。特别是反战运动造成学生与学校管理者之间的对抗氛围。因为没有正式的校园社会控制机制来处理这种冲突,管理者只得依赖于安全机构或市政警察来维护校园的秩序。大学当局为了应对这种局面,模仿Klockars 所谓的“职业警察”模式( vocational policing) 重新配置高校的安保力量。这个模式的显著特征是雇主不仅有雇佣的权利,也有辞退其的权利。另外,大学还建立了这些警务人员的最低保障标准,以确保这些警员队伍的稳定性,减少警务人员频繁流失带来的各种弊端12。但从长远来看,这一举措客观上推动了由“守夜人时期”向“准警察时期”的迈进。准警察时期的校园警察已经慢慢由雏形期逐步的进入成型时期,应该说后来为世界各国争相效仿的校园警察制度这个时期基本成型13。这个时期校园警察的主要职责包括: 采取预防措施、维修设备、保护证据、拘留嫌疑犯、报告当地警方犯罪行为、代替父母规范学生行为。如果说美国校园警察制度在准警察时期算是初步成型时期的话,那么现代校园警察时期则称得上美国校园警察制度的基本定型时期。

       面对着六十年代中后期学校中的各种骚乱,学校当局清楚地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维持校园的秩序,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创建隶属于学校自己的校园警察部门。因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美国的现代校园警察部门工作人员诞生了。这些部门工作人员不仅是学校的看护者,而且是宣过誓的法律执行者( 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副司法长官“deputy sheriffs”) 。校园警官不仅逐步实现了职业化,而且他们的职责的范围也大大的扩大。他们的主要指责包括: 正式的警察权力,执行权力的象征,执行校园法律,维持校园秩序,服务校园社区。 另一方面,校园警务人员也会穿制服并拥有市政警务人员的大部分职责。他们穿着与众不同的制服,他们承载着权威的标志,如武器、徽章、手铐等。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在校园巡逻预防犯罪,他们虽然不拥有全部却也拥有市政警察的大部分权利。现代校园警务机构将反映传统的、市政的警务部门的许多特点。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校园警察已经基本定型,但是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朝着后现代校园警察时期迈进14。后现代时期的校园警察更加具有专业性,也更加注重人性化的执法,这也是在服务行政理念的推动下,校园警察机构呈现出的新特点。这个时期美国校园警察的职责是保卫生命、财产,维持有序的秩序,以创造一种安全、和谐的环境,有利于校园社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校园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保护校园各种设施安全,包括教学设施和行政办公建筑物,以及学校停车场等; 昼夜24 小时的安保巡逻服务,一般由驾车、骑自行车和步行巡逻多种措施相结合; 提供安全护送服务,一般是在晚间护送师生到宿舍公寓楼下,应特殊要求也可以在白天要求护送; 对违法犯罪、火警险情、医疗和其他紧急事件进行反应和协调; 调查校园内的犯罪活动; 与联邦或者是地方的其他法律执行部门通力合作等,共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15

       2001 年的“9. 11 事件”之后,给大学的公共安全部门敲响了警钟。这些部门一天24 小时运营,负责为大学的教育社区提供警察和安全服务。教育社区覆盖了整个校园社区。巡逻服务办事处(The Patrol Services Bureau) 由武装的大学校园警察以及非武装的保安人员组成,他们巡逻的方式包括使用车辆、赛格威电动车、踏板车,自行车以及步行。学校的警察办公人员接受大学所在地区的委托,被授予全部逮捕的权力,管辖区域限定在大学拥有或营运的全部财产范围内。被授权的办公人员在一些连续的组成部分内接受特殊的训练,需要成功地完成地区的规章所要求的法律知识考核和每年的开枪资格的考核。保安人员由大学所在地区行政许可,不享有逮捕的职权,负责帮助被委托的办公人员注意发现和报告犯罪行为。保卫服务部门为整个大学场所提供一周7 天24 小时的安全保卫服务。部门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管、副主管、督察人员以及职员组成。督查和职员由经过认证的特别警察人员( Special Police Officers) 组成,他们携带ASP 警棍(ASP Batons) 。保卫服务人员接受成文的职务规则以及一般规则手册的指导16。保卫服务部门通过与大学公共安全部门的合作提供每月报告,以满足克利里法案(the Clery Act) 的要求17。大学的公共安全部门与大都市警察部门(MPD) 许多大学的警察机构、地方法律执行机构、在大都市区域内的联邦法律执行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大学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关系的支持。除此之外,共享危险信息,大学的公共安全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刻与地方警察911 通信中心取得联系。这种约定给大学安保机构立刻获取来自大都市警察部门( MPD) 和地区政府其他机构的互相帮助与支持提供了便利途径。所有学生、职工和游客应该尽快向大学的公共安全部门报告犯罪事件、意外事件和别的突发事件。个人也可以向其总部报告意外事件18

(三) 加拿大的高校安保模式

       加拿大的高校安保系统采用校园社区警务(Campus Community Policing ) 的模式19,高校社区警务模式就是高校的警察和社区中的成员共同合作,通过对所面临的问题的探讨、分析、快速反应、事后评价的方式来改善高校社区的福利和安全状况,保卫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的一个持续过程20。这种模式主要有两部分组成: 校园警察和校园安全专员组成。加拿大的校园警察属于特别警察。他们每年365 天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轮流值班21。这些特别警察是宣过誓的保卫校园安全的官员,他们在执行任务时拥有与市政警察同等的权力,但权力范围只限定在大学校园范围之内。校园警察的职权包括: 维护学校的秩序,预防和发现犯罪,对犯罪行为的调查,在犯罪现场搜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对各种校园意外事件的处理的培训包括:敏感度、应对策略、权力范围等,在每学年初与学校管理层开会商讨校园和城市安全问题,向社区警察反馈紧急事件的预防和应对策略。他们执行联邦、省级、市级的法律。他们由省级政府任命,对地方警察局负责,同时也受他们的管理。 校园安全专员也对校园的安全负责,他们持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证书。要获得证书的条件包括: 学习相关的法律常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中的要求,接受接近警察的安全标准培训。安保人员一般在社会中处于较低的级别,他们的自主权较小,大部分情况是遵照听命行事的模式。他们没有警察的权力,每人配有对讲机,徒步或者骑自行车巡逻整个校园,若发现校内有违法行为或建筑物内有系统故障,他们立即向校园警察报告,并以最快的速度加以处理,他们被称为校园警察的“眼睛和耳朵”。安全专员的职权包括: 巡逻校园、收听警报、进出校园的安全控制等。

(四) 瑞典的高校安保模式

       瑞典的高校划分为不同的高等教育区。瑞典的高校的行政体制当中,基本单位是学院和系。尽管瑞典大部分的高校属于中央政府机构的范畴,雇员的身份是国家公务员,但重要事务的决定权仍然由学校掌握。学校的经济收支管理、整体规划、人事任免等一系列的整体事务由校董事会和校长负主要责任。学院和系可以自主决定他们自己的具体事务。瑞典的高校安保制度呈现出“两化”的特点:“行政化”和“社会化”。第一个特点即所谓“行政化”,它是指在瑞典的高校当中没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高校的内部安保,高校内部的安保秩序维护主要靠行政管理模式来解决。由于学校不同院系的行政管理人员比较少,安保工作的具体落实一般由行政秘书负责。行政秘书负责编写各个部门的安保规划预案,当出现紧急事件时联系当地的警察和保安公司,实施一些必要的安保防范措施等。但具体的安保业务工作并不是由行政秘书来实施,他们主要负责组织保安公司的保安和地方警察去从事具体的工作,以此来实现维护校园秩序稳定的安保工作目标。由于他们国民的素质较高,在学校的内部管理中,学校对有关的工作人员给予了充分的信任。学校一般通过教职工内心的责任意识和外部的纪律规章来维护学校的秩序稳定。第二个特点就是“社会化”,由于学校没有自己内部专门的安保人员,瑞典的高校主要是通过商业化安保公司和地方的警察部门来负责相关的安全事务。瑞典出现高度社会化的高校运作模式,应该说与他们国情和高校的具体情况有很大的关系。瑞典私有化程度很高,政府提倡通过竞争的方式来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还有就是由于瑞典的高校是开放式的大学,高校区域和城市区域二者融为一体。因此地方的警察在维护城市治安稳定的同时也维护学校的秩序。在瑞典,在学校的各个区域有各种保安公司的标牌,以此来告诉教职工和学生这片区域由哪个保安公司来负责。在学生的宿舍,保安公司专门设立岗亭和夜间报警亭,学生可以通过警铃专线报警。保安人员的职权主要包括: 巡逻学校建筑物、调查间谍活动、维护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秩序、押运贵重物品、犯罪活动的预防、学校财产安全的技术防范等一系列的行为。学校和保安公司二者之间互不隶属,学校出钱雇佣保安公司提供相关服务,保安公司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提供涉及的服务以满足学校的需要。当发生一些关乎到犯罪的行为时,保安公司人员无法处理时,必须及时通知地方警察,保安人员有义务配合地方警察的调查取证工作。地方警察负责犯罪活动的查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审讯,处理各种骚乱事件22

二、亚洲各国校园安保模式

       在亚洲各国当中,教育水平处于世界前列的当属日本、新加坡。那么这两个国家的教育模式当中,校园的安保问题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他们这两个国家的校园安保模式对我们国家有没有一定借鉴意义呢? 面对这一系列的困惑,笔者决定去探究一下这两个国家校园安保制度,着重从校园安保人员的职权入手,从而为我国的高校安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一) 日本校园安保制度探析

       日本在亚洲国家当中,算得上校园警务的积极推行者。自从1946 年开始,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就开始关注校园安全的问题。在1946 年9 月30 日,日本内务省下达了“关于健全青少年防范机构”的通令。在这个通令当中,要求各个府县要设立青少年部门。由它来主管青少年犯罪的查处,以及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和宣传活动,负责青少年的教育咨询,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活动。然后随着旧《警察法》和新《青少年法》的实施,警察本部次长在1949 年10 月下达了“关于加强青少年警察”的通令。这里首次使用了“青少年警察”的称呼。并且进一步明确了他们的基本职责: 一是加强同相关机关的联络协作; 二是对问题青少年采取恰当的处罚措施; 三是努力消除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客观因素; 四是创立有益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五是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面对日益频发的校园内暴力事件,1982 年警察厅青少年犯罪综合对策委员会制定了“青少年犯罪综合对策纲要”下达到各都道县警察,以充实青少年警察体制。警察厅保安部长在1983 年下达了“防止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紧急对策”的通令。1984 年,为了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日本警察厅修订了《风俗营业取缔法》的部分内容。为了让青少年从不良的周边环境中解脱出来,日本通过立法建立了青少年指导委员制度23。同时日本还借鉴美国校警制度的有关理念,以本国的《少年法》24、《青少年警察活动规则》和《青少年指导委员规则》为蓝本,建立了“青少年警察”的安保模式。“青少年警察”的安保模式是政府警察与社区民众相互合作,共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具有日本特色的工作模式,其旨在利用政府警察和社区民众的力量,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防止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2001 年4 月统计,日本全国大约有8600 名警察从事“青少年警察活动”,其中包括专职警察3800 人25。日本青少年警察是以政府警察为主导,以社区、校园为核心依托,辅之以相关的配套制度( 如“青少年警察志愿者制度”) ,最终通过政府警察和社区民众以及学校的工作人员的密切合作,教育违法的青少年、制止损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并通过与青少年的积极沟通,创建益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氛围,以及采取一些其他的相关配套活动来维护全体师生的人生以及财产安全,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日本警察厅刑事局保安部青少年警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如下几项: 一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查及相关的预案; 二是有关青少年辅导委员负责的各项事务; 三是有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辅导事务; 四是严厉打击损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五是根据《在校学生禁止吸烟法》和《未成年者禁止饮酒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未成年者的吸烟、饮酒的惩戒工作。都道府县中负责青少年犯罪的警察部门实际着手的事项包括: 一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的辅导工作; 二是青少年有关事项的教育咨询工作; 三是整肃校园周围的社会环境; 四是培养青少年守法意识及其他预防青少年犯罪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工作。日本的青少年警察模式主要通过教育等辅助手段来控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心理辅导、教育咨询、整肃校园周边的环境来达到控制校园暴力行为,维护校园安全的目的26

(二) 新加坡高校安保制度探析

       新加坡的高校属于亚洲高水平大学当之无愧的代表,新加坡的高校的安保模式对我们国家的高校安保模式的影响较大。新加坡的高校的安保主要由安全、舒适和环境办公室( Office of Safety,Health & Environment) ( OSHE) 和校园保卫办公室(Office of Campus Security) ( OCS) 以及外包保安公司( Outsourced Security) 三者相互配合来完成。其中安全、健康和环境办公室的宗旨是: 通过推行安全工作实践和履行高安全标准来为大学的广大的师生员工建立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他们负责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卫生政策的指导和落实,诸如: 消防安全、辐射安全; 二是制定安全和卫生宣传手册; 三是推广事关安全和卫生的项目; 四是运行在线项目分险评估系统( OPRAS) ; 五是对广大师生员工组织安全培训;六是负责广大师生员工的职业健康项目; 七是意外事故和事件的汇报工作。校园保卫办公室( OCS)由行政、后勤和财务部门; 规划和研究部门; 运营和培训部门; 调查和情报部门组成。校园保卫办公室的主要宗旨是在为大学社区的民众提供灵活、及时、高质量的服务的同时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除此之外与大学各利益方建立密切、尽职的合作伙伴关系,从而实现高校的利益,培养员工的职业素质,从而推动部门的工作。校园保卫办公室的职权: 一是保护大学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免受犯罪以及火灾的危害; 二是处理校内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犯罪和协助事故\非犯罪案件; 三是调查案件、为警方和其他政府机关提供调查支持;四是核对和分析犯罪数据,与利益相关方、相关院系以及外包服务机构分享相关数据; 五是制定保卫的政策和标准和程序; 六是进行保卫评述、审核和提供建议; 七是管理校园保卫项目; 八是管理外包保卫服务机关的工作表现; 九是管理校园范围门禁系统的中央控制室; 十是管理校内主钥匙; 十一是执行“无烟”政策; 十二是对大学交通要道上的非法停车和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27

三、对域外高校安保模式的借鉴

     “四方之下谓之宇,往古来今谓之宙”。高校安保制度作为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现象,它既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也存在着国与国之间的异同28。毫无疑问,对域外的高校安保制度的借鉴,将对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的高校安保制度具有意义。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的高校安保制度,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着手: 首先,是要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安保模式; 其次是进一步厘清校园警察以及外包保安二者的职责权限范围; 再次是要注重校园安全的立法跟进; 最后要推进相关宣传教育的配套。

       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安保制度,最理想的状态是“择其善者而从之”,将中外的各自优势集于一身,但我国移植域外制度的实践证明,这往往是很难做到的29。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安保制度,是要从中国高校的国情出发。我国高校的行政化色彩比较浓,高校安保人员要尽力改变“按上级领导指示办事”、“对上级领导负责”的传统做法,树立“一切行为都要对法律负责”的理念,坚持依法管理高校教学生活秩序,按学校章程办事。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又要灵活执行相关的政策,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以获取广大师生员工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其次,要进一步厘清校园警察与外包保安二者的职责权限范围。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市场化程度还未达到西方国家的水平,例如瑞典、新加坡等国家的水平,因此不可盲目的照搬这些国家的做法。但同时又不妨碍我们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探索外包保安的模式。而探索的前提是要厘清校园警察与外包保安二者的权限。笔者认为,应参照英国的驻校警察模式与外包模式的有益经验,将高校核心安保事务划归校园警察。可以由法律授权高校成立校园警察,他们行使警察执法权,授予警衔,但人事编制保留在高校,接受高校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地方警察部门的指导。校园警察和地方警察一样,要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属于特别警察的范畴,穿着警察服装、佩带警徽标记,并能持枪及佩带各种警械,在校园的范围内行使执法权限。他们享有同地方警察相同的权力,只要包括警察行政权和警察刑事权。警察行政权主要包含: 维护学校的秩序; 对损害校园财务的违法行为人享有行政强制权,可依法对其人身自由或权利实行强制处置和对其财产或物品的强制处理; 对突发的、聚众性的、较大规模的严重危害校园秩序的事件有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的权力; 有对校园内及校园周围具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检查的权力等。警察刑事司法权主要包括: 对校园安全事件享有侦查权; 在犯罪现场搜集证据; 依法对违法犯罪分子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等30。高校安保的“附带事务”主要通过竞标、外包等手段来引进市场竞争机制,这样不仅提高了服务的质量,又降低了开支。同时广大师生也有了选择的余地,可自由选择高质量、多层次的安保服务。高校安保的“附带事务”主要包括: 校园安全巡逻; 安全教育培训; 门禁系统管理等。

       再次,要注重校园安全的立法跟进。根据法律保留以及罪行法定的原则,《校园安全法》应当定位于基本法,应该由人大制定或者是通过授权制定。因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警察执法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只有通过相关的立法跟进,切实赋予校园警察的执法的权限合法性,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高校治安状况混乱的局面。大学基本教学秩序得不到保障,大学的自治权也就无从谈起。最后,要注意相关宣传教育措施的配套。通过校园警察以及安保人员对学生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包括: 公民权主题的教育,灌输预防犯罪的理念,毒品教育主题的演讲,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应对的常识,远离枪支的宣传等。通过诸如此类型的宣讲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从而为创建和谐校园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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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mparison and Reference of the

University Security System in Foreign Countries:

Taking BritainAmericaCanada

SwedenJapan and Singapore as Examples

NI Hong-tao,HAN Yu-ting

Abstract: In terms of the university security system of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the representatives are the United States,Britain,Canada and Sweden. The British universities’security system mainly includes three modes: stationing police in school,the university security mode specifically warranted by law,and the outsourced security; the United States takes campus police as the dominant mode; the universities’security system of Canada uses the campus community policing mode; the university security system in Sweden shows the“administration”and“socialization”characterristics. As to the Asian area,the representatives are Japan and Singapore. Japan takes“youth police”security mode as the dominant form; while in Singapore university security mainly includes: Office of Safety、Health & Environment ( OSHE ) and Office of Campus Security (OCS) as well as Outsourced Security. The security system of overseas universities has important enlighten.

编辑: 本站
更新于: 2016-10-13 1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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