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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来源: 本站 日期:2015-03-13 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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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户口登记………………………………………3

第一节 出生登记………………………………………3

第二节 收养登记………………………………………8

第三节 随亲投靠………………………………………10

第四节 公务员干部工人录用(调动)引进人才落户…12

第五节 博士后人员落户………………………………16

第六节 大中专院校生落户……………………………17

第七节 随军家属落户…………………………………25

第八节 军队转业干部 复员 退伍军人安置落户……26

第九节 军队文职人员落户……………………………27

第十节华侨 港澳居民 台湾同胞 回国人员户……32        

第十一节 离退休 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落户…………34

第十二节 刑满释放  监外执行人员落户……………36

第十三节 公民补登户口………………………………38

第十四节 市内户口迁移………………………………41

第十五节 户口迁出市外………………………………41

第十六节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49

第十七节 户口注销……………………………………51

第十八节 立户分户……………………………………52

第十九节 补办簿册证件………………………………53

第二十节 其他规定……………………………………54

第三章 办理居民身份证………………………………55

第四章 受理 审核 审批………………………………57

第五章 调查 退回补充调查 退回审批………………58

第六章 办理时限………………………………………58

第七章 收费标准………………………………………59

第八章 跨辖区协调工作……………………………59

第九章 接待群众工作………………………………60

第十章 内外监督……………………………………60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61

第十二章 附则………………………………………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办事,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办证中心,负责本辖区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户籍内勤民警具体受理承办公民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聘请人像采集员,在户籍内勤民警指导下具体承担居民身份证人像采集工作。各分局要建立人像采集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人像采集员同时兼任户籍协管员,协助户籍内勤民警从事户籍室内务管理、户政业务预约登记、户政业务资料整理归档、送达户政业务文件材料及接待群众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公民申办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当由户主或本人按规定如实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

第七条 公民申办户口登记,应当提交相应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由于证明材料保管原因无法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保管机关加盖公章确认并签注日期的复印件。

毕业生属学校集体户口或人事档案托管机构集体户口无法提交户口簿原件的,可提交由学校或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确认并签注日期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复印件。公民由于其他原因提交《居民户口簿》或《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有困难的,可提交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确认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出具的户籍证明。

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公民申办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当登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常住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记载的信息。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受理公民户口登记事项时,公民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原件能证明其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不再要求公民提交其他关系证明。

第九条  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落户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无合法固定住所且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辖区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  根据户口管理需要,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本辖区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管理本辖区符合落户条件但无条件立家庭户或单位无集体户的公民的户口。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地址为派出所办公地址,由户籍内勤民警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对因拆迁造成的家庭空挂户,由派出所将该户口迁入本所社区集体户的地址单独立户,统一管理。

对因房屋转让或单位撤销造成的空挂户,由派出所将该户口迁入本所社区集体户的地址,集中管理。

对有合法固定住所但本人或家庭成员均不居住在户口登记地的空挂户,派出所应动员其将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地;无法查找到户内成员的,由派出所将户口迁入本所社区集体户的地址,统一管理,待查找到户内成员后,动员其将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地。

第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在我市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个人房屋、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住房或房管部门直管房屋。

第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司法鉴定机构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子关系公证书、法院出具的亲子关系生效裁定文书(法院二审裁定文书属生效裁定文书,若申请人提交的是一审裁定文书,须有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一节 出生登记

 

第十四条  婚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落户,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非婚生婴儿可随父或随母落户,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只记载母亲信息要求随父落户的,同时提交父子(女)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父母对婴儿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定文书;②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

2、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同第十四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定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规定,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交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后,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2、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

3、属婚生婴儿的,提交父母的《结婚证》。

属非婚生婴儿的,提交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如果父母对婴儿随其中一方登记户口有异议的,提交以下材料之一:①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判文书;②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③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居(村)委会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材料、父母双方在户口登记机关现场签订的协议书原件;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法院关于婴儿随父或随母的生效裁判文书、公证部门出具的随父或随母公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夫 妻双方或一方为内地居民,其在港、澳、台出生的小孩没有获得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的,可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 记。                                                                                   

(一)交验材料

1、港、澳、台地区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父母一方为内地居民的,分别提交内地《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同第十四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原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在国内出生的小孩,可由中国公民作为申请人在国内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护照;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同第十四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可由在国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

3、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派出所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办理程序

(同第十四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没有取得所在国公民身份的,回国后可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一)交验材料 

1、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同第十四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原件;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一)父亲为现役军人、母亲为地方居民,所生子女随母登记户口;母亲为现役军人、父亲为地方居民,所生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 

(3)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或部队《集体户口簿》。

2、办理程序

(同第十四条“办理程序)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等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户口簿》或部队《集体户口簿》复印件。

 (二)父母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随母在部队驻地登记户口,也可随地方居民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官证;

(3)父母双方团级部队证明;

(4)部队的《集体户口簿》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2、办理程序

(同第十四条“办理程序)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部队证明、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一)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由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申请登记户口,由父或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随父或随母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2、办理程序

(同第十四条“办理程序)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户口,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申请人申报婴儿出生登记。

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交验材料

(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高校出具的父母在校证明;

(4)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婴儿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还需提交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

2、办理程序

(同第十四条“办理程序)

3、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父母在校证明、关系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二节  收养登记

 

第二十三条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经民政部门批准办理《收养证》收养的子女,可随收养人落户。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的子女,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收养关系的,经公证部门办理《收养公证》后,可随收养人落户。

(一)交验材料

1、《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被收养人已落户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被收养人已落户的,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需要办理市外户口迁入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需要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或出生落户的,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或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或出生登记。

(三)保存材料

《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或《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单位证明、《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入户申报表》、《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入户申报表》,由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向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

办理程序: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入户申报表》、《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入户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入户申报表》、《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入户申报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出生登记。

保存材料:单位证明、《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入户申报表》、《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入户申报表》原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三节  随亲投靠

 

第二十五条  夫妻互相投靠落户。

夫妻互相投靠共同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以结婚证为准),可由本市户口的夫妻一方申请,在本市投靠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

申请人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且被申请人已在农村随申请人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有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

4、办理“非转农”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意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非转农”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被申请人“非转农”迁入的书面材料、户籍证明、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子女已随父亲或母亲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由父亲或母亲申请,在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

(一)交验材料

1、父母《结婚证》。

父母离异的,提交子女归其抚养的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年满16周岁的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离异的,法院生效的裁定文书或离婚协议书明确抚养关系的,可以不提交)。

年龄超过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随父母落户(包括中学生及户口没有迁往学校的统招大学生),提交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二)办理程序

(同第二十五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父母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已随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由子女申请,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被申请人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户口“农转非”。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同第二十五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节 公务员 干部 工人录用(调动) 引进人才落户

 

第二十八条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务员,可申请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持《户口迁移证》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不提交《居民户口簿》;

3、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1、持《户口迁移证》的,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持《户口迁移证》的不需要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2、需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房产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开招录的事业单位人员,可申请落户。

(一)交验材料 

1、《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或《海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

2、《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或《海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持《户口迁移证》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不提交《居民户口簿》;

4、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同第二十八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或《海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或《海口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房产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调动,可申请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公务员(干部)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夫妻随迁的提交《结婚证》;

4、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5、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公务员(干部)调动通知》、《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动的工人(职工),可申请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职工(工人)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夫妻随迁提交《结婚证》;

4、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5、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同第三十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职工(工人)调动通知》、《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省、市组织部门选聘的人员,可申请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组织部门的任免文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夫妻随迁提交《结婚证》;

4、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5、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同第三十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组织部门任免文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人才,可申请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组织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表》、《同意引进意见书》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出具的《调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海口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办理入户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夫妻随迁提交《结婚证》;

4、父母、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5、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同第三十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动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办理入户人员情况登记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表》、《同意引进意见书》、《行政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节 博士后人员落户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期满安排到我市工作的,或到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或因故退站安排到我市工作或回原籍落户的,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研究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可在我市办理落户。

研究工作期满安排到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员,配偶及子女可以在我市随迁落户。

(一)交验材料

1、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研究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博士后证书。

退站安排到我市工作或回原籍落户的提交博士学位证书;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夫妻随迁的提交《结婚证》;

6、 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7、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1、《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研究工作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关系证明原件;

2、《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博士后证书、博士学位证书、房产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六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三十五条  单位录用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办理落户。

(一)交验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3、《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海南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4、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5、录用单位证明;

6、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1、属我市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集体户口的,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2、属市外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持《户口迁移证》的,农村派出所辖区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城区派出所辖区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需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由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在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用人单位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就业介绍信、合法房产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户口在大中专院校集体户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随父母落户。

(一)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同时登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准毕业生的原户口信息与申请材料相符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同时登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准毕业生的原户口信息与申请材料相符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原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或户口已从院校迁出《户口迁移证》在手中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至今未落实工作单位,属未婚的可随父母落户,属已婚的可随配偶落户。

(一)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户口在学校的提交户口簿或学校加盖公章确认并签注日期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复印件,户口迁出的提交《户口迁移证》;

3、随父母落户的,提交未婚证明(《户口迁移证》注明未婚的可不提交),父母的《居民户口簿》。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持《户口迁移证》的,农村派出所辖区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 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需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由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在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属市内户口迁移的,直接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关系证明原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原户口在我市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但未在该院校落户仍持有《户口迁移证》,现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属未婚的可随父母落户,属已婚的可随配偶落户。迁出时属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性质不变;属农业户口的,应办理“农转非”手续。

(一)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

3、随父母落户的,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随配偶落户提交《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关系证明等原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我市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非转农”手续。

我市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在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的,由父母申请,经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后,可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在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是指:毕业生在就读的学校毕业以后,没有找到工作单位,未就业,直接回农村随父母务农满一年,户口已迁回本市落非农业户。

(一)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毕业生和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非转农”的证明材料;

4、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相关材料,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非转农”的证明材料原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第四十条  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考取外地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在外地就业,户口已迁到外地,因失业且未婚或离异已回生源地随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或就业的,可由父母申请,随亲落户。

(一)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2、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4、随父母居住生活的,提交由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

5、申请人及落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6、毕业生被学校录取时户口迁出本市的原迁出记录。

2004年前户口迁出本市的毕业生,《居民户口簿》记载户口迁出记录的,以《居民户口簿》为依据;《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户口迁出记录的,由毕业生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户籍档案,出具原迁出记录证明。

2004年后户口迁出本市的毕业生,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受理的同时登录本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原迁出记录,打印相关信息材料,加盖户口专用章确认并注明日期,作为依据。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未婚证明、居(村)委会居住情况证明、迁出记录证明或信息材料原件;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就业合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户口登记卡》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因故退学、被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可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随父母落户。根据本人意愿,可恢复为入学前的户口性质。

(一)交验材料

1、学校退学批准文件或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或学校开除学籍文件; 

2、学生的《户口迁移证》;

3、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持《户口迁移证》的,不需要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同时登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准毕业生的原户口信息与申请材料相符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同时登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准毕业生的原户口信息与申请材料相符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办理落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原件;学校退学批准文件或退学证明、开除学籍批文、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可办理落户手续。

(一)交验材料

1、省内转学提交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转学文件。跨省转学提交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转学文件;

2、学生《户口迁移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持《户口迁移证》的,不需要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原件;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转学文件复印件。

第四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可办理落户。

(一)交验材料

1、招生计划;

2、录取通知书;

3、学生花名册;

4、学生的《户口迁移证》;

5、学校证明。

(二)办理程序

学校出具证明,指定专人到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民警受理、核准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

《户口迁移证》、学校证明原件;招生计划、录取通知书、学生花名册复印件。

第四十四条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大中专学生,可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性质不迁户口到大中专院校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交验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保存材料

《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在本市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就读的毕业生,毕业已超过两年,户口仍在原就读学校集体户的,办证中心或派出所通知学校,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随父母落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

 

第七节   随军家属落户

 

第四十六条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子女,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批准,可以申请落户。

部队驻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该部队随军家属生活区在本市的,可以在本市落户。

(一)交验材料

1、《军队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2、《军官证》、《结婚证》;

3、有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在部队集体户落户的,提交部队集体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部队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在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原件;《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军官证》、《出生医学证明》、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节  军队转业干部 复员 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第四十七条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省、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士官介绍信》;

2、《退伍证》或《复员证》;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退伍军人、士官介绍信》原件;《退伍证》、《复员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市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在本市安排工作的,可办理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省、市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军官转业落户证明书》;

2、《转业证》;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4、接收单位证明;

5、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同第四十七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介绍信》、单位证明原件;《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合法房产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四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由省、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在本市安置的,可办理落户。

(一)交验材料

1、省、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军官转业落户证明书》;

2、《转业证》;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4、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同第四十七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部队军官转业落户证明书》原件;《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合法房产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第九节  军队文职人员落户

 

第五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被军队录用为文职人员,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交验材料

1、属应届毕业生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协议书》或《聘用合同》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3)《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4)《户口迁移证》。

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5)军队聘用证明。

2、属非应届毕业生提交以下材料

(1)《聘用合同》;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文职人员招聘指标批准书、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下发的聘用通知、军队聘用证明。

3、上述人员,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在部队集体户落户的,提交集体户口簿。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军队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持《户口迁移证》落户,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在原籍未迁往学校的,由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在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军队单位聘用证明原件;《就业协议书》、《聘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招聘指标批准书、政治机关下发的聘用通知、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非本市户籍社会流动人才,被部队录用为文职人员的,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二条引进人才的落户规定,申请办理落户。

 

第十节  华侨 港澳居民 台湾同胞 回国人员落户

 

第五十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经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批准,可申报户口登记。

(一)交验材料

1、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定居人回国使用的护照。

3、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父母或子女落户的,提交父母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在亲属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以及同意居住的书面申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包含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生效的亲属关系裁定文书。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同意居住的书面声明材料原件;《华侨回国定居证》、护照、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裁定文书复印件。

 第五十三条  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可申报户口登记。

(一)交验材料

1、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回乡定居证》。

2、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父母或子女落户的,提交父母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在亲属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以及同意居住的书面申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包含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生效的亲属关系裁定文书。

(二)办理程序

(同第五十二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批准定居通知书》、居(村)委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同意居住的书面声明材料原件;《港澳居民回乡定居证》、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裁定文书复印件。

第五十四条  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可申报户口登记。

(一)交验材料

1、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

2、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父母或子女落户的,提交父母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在亲属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亲属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以及同意居住的书面申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包含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生效的亲属关系裁判文书。

(二)办理程序

(同第五十二条“办理程序”)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批准定居通知书》、居(村)委会证明、亲属同意居住的书面声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台湾居民定居证》、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书、亲属关系裁判文书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回 国人员(在国外定居的除外)回国后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可以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父母、配 偶、子女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母、配偶、子女落户。需要在原注销地以外本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 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回 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已注销的,凭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落户;户口未注销的,凭《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交验材料

1、回国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由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核查原户口注销记录并复印盖章确认;

(2)在本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由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户口注销证明(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3)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提交就业单位以及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已注销的,提交户口注销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户口未注销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3、根据以下情形之一交验材料:

(1)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2)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父母或子女落户的,提交父母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落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及单位集体户口簿;

(5)没有合法固定住所、亲属随亲落户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1、户口已被注销现申请恢复户口的。(同第五十二条“办理程序”)

2、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且户口未被注销的,申请人向落户地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提交单位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在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原户口注销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单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护照、《居民户口簿》、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节 离退休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落户

 

第五十六条  原 籍在我市的离、退休国家干部、工人或因单位改制、破产、买断工龄的下岗失业人员,返回原籍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原籍农村有自建固定住房并居住生活满一年 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经申请落户的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凭《离休证》、《退休证》或户口所在地县级 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可在城镇或农村办理落户手续,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或未落实工 作单位的子女也可随亲落户,非农业户口性质不变。

(一)交验材料

1、《离休证》或《退休证》或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迁入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夫妻随迁提交《结婚证》;

5、未成年子女随迁,《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成年子女随迁,提交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6、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在原籍农村有自建固定住房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房屋相片。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申报材料齐全后,交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

社区(驻村)民警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调查意见后,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社区(驻村)民警的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复核。

办证中心主任(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对派出所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复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领导审批。

分局分管领导对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上报的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后,返回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根据分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办理落户。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村委会证明、关系证明和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证明材料等原件; 《离休证》、《退休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房产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节  刑满释放 监外执行人员落户

 

第五十七条  刑满释放人员回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

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回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户口。有配偶的,可随配偶落户。属未婚的,可随父母落户。

本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注销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从2003年8月7日起,被判处徒刑人员一律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交验材料

按以下情况之一交验材料。

1、回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刑满释放证明书》、居(村)委会证明;

2、回本市原户口注销地之外的派出所辖区落户的,提交原户口注销地的注销证明、《刑满释放证明书》、居(村)委会证明,并按以下情况之一交验材料:

(1)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随父母落户的,提交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居(村)委会证明原件。《刑满释放证明书》、《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关系证明、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异地安置落户。

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配偶或父母户口由市外迁至本市的,可由配偶或父母申请,随配偶或父母落户。

(一)交验材料

1、《刑满释放证明书》;

2、居(村)委会证明;

3、随配偶落户的,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随父母落户的,提交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4、户口已注销,《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注销情况的,提交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户口未注销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户口已注销,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未注销的,由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户籍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办证中心(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将审批材料转给派出所,申请人凭《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派出所办理&

编辑: 本站
更新于: 2015-03-13 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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