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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本站 日期:2023-11-24 09:11:21

海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良好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服务师生、保障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行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课程。各单位(含机关部门、教辅单位、各学院、附属单位、合作单位、进驻企业等,下同)应当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共同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应加强校园交通标志牌、标志线和停车位等设施建设,推广和使用交通管理先进技术。

第二章 非机动车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下称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合法牌照。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合法牌证、悬挂号牌的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方可在校园内行驶,开展校园治安和消防巡逻车辆张贴或者悬挂巡逻标志。无合法牌证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等禁止进入校园。

第九条  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2周岁,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人年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各种非机动车。

第十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骑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人行道、绿化带、运动场内禁止驾驶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加装电瓶、加大电机功率、加装音响、安装遮阳伞的非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或路段),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酒后在校园内驾驶非机动车,禁止在校园驾驶无刹车或刹车失灵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第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驾驶电动车的行为:

(一)在校园道路上学习驾驶电动车;

(二)横穿猛拐,遇有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机动车道或者突然变向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

(三)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曲折竞驶、逆向行驶、竞技、表演等危害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牵引动物;

(五)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牵引;

(六)吸烟、饮食,浏览、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

(七)超员载人、超限载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五条  禁止停放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的区域: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无障碍通道等禁止停放区域;

(二)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四)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线)路段和区域。

第十六条  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充电,禁止以下违规充电行为:

(一)禁止在建筑公共走道(门厅)、楼梯间、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充电;

(二)禁止将电动车(或电池)放在家里(或宿舍)充电;

(三)禁止从教学楼、办公楼、教工住宅、学生宿舍等场所私拉乱接电源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

(四)禁止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充电行为。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行人。发现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运营的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企业应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设置电子围栏及加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学校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不按要求管理的共享单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运营接送师生出行的四轮电瓶车,运营管理单位应设置相对固定的车辆通行路线和停靠站点标志,按相对固定的路线接送师生,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与四轮电动车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四轮电动车充电桩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三章 机动车辆

第二十条  依法登记取得牌照且车况正常、性能良好的机动车辆方可进入校园。禁止非法营运、非法改装、无牌无证、未通过年检、存在安全隐患、残破、污损、漏液、尾气和噪音超标等车辆进入校园。

出租车、网约车、摩托车、大排量赛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实行右侧通行、右侧停车,驾驶机动车辆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下车开门应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

第二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辆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禁止鸣笛、超车或占道行驶,夜间行车不得使用远光灯,播放音响(乐)音量不得超过引擎声音。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实行车牌自动识别进出管理制度,进出校园必须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过校门车牌自动识别管理系统道闸遵循一车一杆原则,前后车辆车距保持3-5米,禁止抢行、尾随、冲闸、堵门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进校办理业务、工程维修、装修装饰、运送材料、安装设备等临时进校的校外车辆,相关单位或教职工应当提前通过“企业微信平台”线上如实申请报备,经保卫处批准可进入校园。同一车辆每月报备进校原则上不超过3次。

第二十六条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金融押解车等特种车辆和邮政车、垃圾清运车可进入校园,但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报警器、警笛等音响装置。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或毕业生毕业离校,接送学生或运送学生行李的校外车辆经保卫处批准可进入校园。传染病防控等特殊时期车辆进校执行当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承办校外考试、招聘、培训或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应严格控制进校停放的校外人员车辆数量。

参加考试、招聘、培训、讲座、报告等活动的校外人员车辆进校停放,由保卫处结合当时校园交通管理实际决定,承办单位应提前3天向保卫处报备,按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第二十九条  电动汽车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桩充电。

第三十条  校园道路上严禁进行机动车驾驶实习、培训。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办理:

(一)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的核发部门为保卫处;

(二)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办理范围:学校公务车辆,在编及校聘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在编人员,下同)及其直系亲属(只限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下同)、自聘人员及配偶、本科以上学生、租房(借住)或者购房居住校内的校外人员、校属(进驻)企业或者合作单位人员、幼儿园学生家长、在建工程管理人员、与学校有长期业务联系人员、校内铺面经营人员、1个月以上培训人员名下车辆;

(三)学校公务车辆办理通行证,提供公务车辆管理单位证明和行驶证复印件;

(四)在编及校聘教职工机动车辆办理通行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行驶证、结婚证原件(车主为配偶须提供,下同);

(五)各部门(单位)自聘人员机动车辆办理通行证,提供本人身份证、行驶证、聘用单位证明、结婚证、课程表(临时外聘上课教师须提供)原件;

(六)在编及校聘教职工直系亲属机动车辆办理通行证,提供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

(七)幼儿园学生家长机动车辆办理通行证,提供本人身份证、行驶证、幼儿园接送卡、幼儿园证明、结婚证原件,只限办理一辆车通行证;

(八)租房(借住)、购房居住校内的校外人员机动车辆办理通行证,提供本人身份证、行驶证、结婚证、租房合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按“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登记所有居住人信息;

(九)校属(下属)或进驻企业、合作单位、长期业务联系和培训人员机动车辆办理通行证,提供身份证、行驶证、附属(下属)或进驻企业管理部门证明、合作说明(合作单位校外人员须提供)、培训证明(受训人员须提供)原件;

(十) 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以使用他人车辆为由为校外人员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机动车辆办理校园通行证资格。

第四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二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列队在校园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已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可不受限制。

第三十三条  行人进出校门、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四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刀具进校,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校园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使用运动器械、运传球,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开展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和看管。

第五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和出行,服从交通管理和指挥,自觉接受管理查询。

第三十九条  进入校园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库(场)或划定的停车位(区域)内有序停放。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会议室、报告厅、教工住宅、学生宿舍、绿化带、广场、食堂、桥梁、人行道、陡坡路段、转弯路口等场所未施划停车位的禁停区域(或路段)及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通道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设为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停车位或区域,严禁车辆过夜停放(停车时间:7:30—22:00)。在未明确划定停车泊位、非禁停的路线(区域)允许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四十条  学校公车,教职工及其配偶、住校内教职工子女及其配偶、租(购)房住校内的校外人员、住在校内培训人员机动车辆可在校园内过夜停放。

第四十一条  遇到不可抗力或紧急公务,不能按规定区域停放车辆时,应与保卫处联系临时停车区域。

第四十二条  车辆进出校门、停车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四十三条  驾驶车辆通过路口、坡路、人行横道、人流密集路段,应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转弯、调头提前开启转向灯。

第四十四条  保卫处应根据校园道路建设、上下班(课)高峰期交通流量、大型活动、治安防范、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大范围施工等情况,对相关路段采取禁止、限制通行或改道通行,临时或提前向师生予以通知公告,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应主动配合。

第四十五条   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校园交通安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应及时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六条  拉(带)单位物品出校,车辆驾驶人应出示相关单位拉(带)物品出校的有效证明,主动接受门岗检查。

第四十七条  载货(物)进校车辆应接受门岗查询,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车主或携带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运送易燃易爆、易腐、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或医学药品进校,有关单位应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四十九条  允许进校接送学生的非本校人员车辆,在校园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原则上只允许幼儿园学生家长车辆进校接送学生。

第五十条  校园内所有停车场所,只提供车辆停放,不负责财物保管。车辆进场停妥后,拉紧手刹、熄灭引擎,关锁好门窗后再离开,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大额现金等应随身携带,防止失窃。

校园内停车场所只限停泊车辆,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品。

第五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停车库(场)内加油、加电池水、修车、洗车、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设的立体停车库、教工住宅区内停车位(场)实行机动车辆收费停放,其他公共场所路面建设的停车位暂不收取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

立体停车库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海口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复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执行。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住宅区建设的停车位(场)应当优先安排教职工车辆停放;租房(借住)、购房居住校内的校外人员机动车辆,在校内过夜停放的一律在立体停车库缴费停放。

租房(借住)、购房人机动车辆不在校内过夜停放的,应办理不在校内过夜停放车辆书面承诺,承诺后违规在校内过夜停放车辆,取消办理车辆通行证资格并禁止车辆进校。

第六章  车辆违规停放处理

第五十四条  校园内无证或酒后、吸毒后驾驶车辆,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校园内违规停放的车辆,采取电话通知、短信告知、张贴《违规停车告知单》、约谈车主或驾驶人、校内曝光、清障拖移、取消车牌自动识别授权、拒绝进入校园、记录违章等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违规停放,不听教育、劝阻、制止的,报告辖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处理。紧急情况下可将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辆拖移到安全区域。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辆有以下违规停放行为,告知后仍未改正的,可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拖离,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车主或驾驶人负责。

(一)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救援的;

(二)违规停车被告知后,恶意拒绝移动车辆造成校园交通严重堵塞的;

(三)长时间违规停放车辆且无法联系到车主或驾驶人的;

(四)其他违规停放需强制拖离的车辆。

第五十八条  车辆违规停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主或驾驶人接受处理时必须填写书面承诺书。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辆违规停放3次以上(含3次),取消车辆车牌自动识别授权,直至填写书面承诺书后方可开通车牌自动识别。3次以上(含3次)书面承诺后仍未改正的,可在校园网或校内LED屏曝光违规车辆号牌、违规人员姓名及所在单位等信息。曝光后仍违规停放车辆的,取消车辆车牌自动识别授权6个月以上。3个月内违规停放车辆达3次的校外人员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六十条  师生员工违规停车放车辆行为列入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的考核内容,学生违规停放车辆行为列入本人年度综合素质评价德育分的扣分内容。违规停放车辆影响突发事故或事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规(法)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或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一经发现禁止该号牌车辆再次进入校园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或教职工不按真实情况如实报备外来进校车辆的,发现报备情况与实际不符,可将被报备的外来车辆列入“黑名单”,不再审批并禁止进入校园。

第六十三条  冲闸、堵门、飙车、谩骂(或殴打)执勤人员等行为,经保卫处提醒、教育、劝阻不听的,拍照取证、视频监控录像取证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但学校无处罚权利的,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校园道路交通设施

第六十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桩(栏)、标志线、减速板、警示锥桶、升降横杆、道闸栅栏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标志、标线的规定和要求通行。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遮挡、损毁校园交通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广告牌、管线、宣传横幅、搭建背景、摆放植物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六十七条 校园道路两侧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学校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六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道路或开展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的,须报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同意,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备案并发校园通知公告。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卫设施,夜间施工须悬挂警示灯,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施工完成后及时清除路面堆积物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六十九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校园交通设施设备毁损的,相关责任人须照价赔偿;驾驶车辆对校园公共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驾驶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校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110报警,并报告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拍照取证。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师生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记录事故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车牌号码和拍照取证等后,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应当迅速报警处理。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二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十三条  校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车主或驾驶人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违章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19日印发施行的《海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办法》(海师办〔2010〕31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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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3-11-24 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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